编辑: 芳甲窍交 | 2017-04-14 |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之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 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 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 任何责任. GOME ELECTRICAL APPLIANCES HOLDING LIMITED 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93) 持续关连交易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5至14页,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其中载有其向独立股东提供之推荐意见) 载於本通函第15 页.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百德能证券有限公司之函件 (其中载有其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 东提供之意见) 载於本通函第16至26页. 本公司拟於2016年2月29日 (星期一) 下午2时30分假座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81号香港怡东酒店3楼解颐阁I号宴会厅召 开股东特别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32至33页.另随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此代表委任表格亦 刊载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gome.com.hk).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 东特别大会,务请按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之指示将其填妥及签署,并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及无论如何於股东特 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填妥及交回相关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并於会上投票. * 仅供识别 C i C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5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15 百德能证券函件
16 附录 - 一般资料
27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32 C
1 C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三年协议」 指 二零一三年总商品采购协议及二零一三年总商品供 应协议;
「二零一三年总商品 采购协议」 指 国美电器、库巴、国美在线、国美零售及国美锐动 於2013年3月5日订立之协议,内容有关国美锐动及 母集团向本集团 (包括库巴及国美在线) 供应一般商 品 (包括但不限於电器及消费电子产品) ;
「二零一三年总商品 供应协议」 指 国美电器、库巴、国美在线及国美零售於2013年3月 5日订立之协议,内容有关本集团向库巴、国美在线 及母集团供应一般商品 (包括但不限於电器及消费 电子产品) ;
「二零一六年持续 关连交易协议」 指 二零一六年总商品采购协议及二零一六年总商品供 应协议;
「二零一六年总商品 采购协议」 指 国美电器、国美在线、国美零售及国美锐动於2016 年1月25日订立之协议,内容有关国美零售、国美锐 动或母集团向本集团 (包括国美在线) 供应一般商品 (包括但不限於电器及消费电子产品) ;
「二零一六年总商品 供应协议」 指 国美电器、国美在线、国美零售及国美锐动於2016 年1月25日订立之协议,内容有关国美电器或本集 团向国美在线、国美零售及国美锐动供应一般商品 (包括但不限於电器及消费电子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