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7-04-14 |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规则第14A章赋予之涵义;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予召开以批准二零一六年总商品采购协议 及二零一六年总商品供应协议之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集团」 指 艺伟发展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於本通函内,人民币兑换港元之兑换率为1.00港元兑人民币0.83385元,惟仅作说 明之用,并不表示任何人民币或港元款额已经或可以按该兑换率或任何其他兑换率换 算,亦不表示定可完成换算. * 仅供识别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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