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7-04-18

1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886) 滨海投资有限公司 ( 「公司」 ) 薪酬委员会 职权围 成员资格 1.

公司薪酬委员会 ( 「委员会」 ) 由公司董事会 ( 「董事会」 ) 委任的至少三名成员组成,且成员 中大多数应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 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并且应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3. 委员会成员不应该有个人财务利益 (除作为公司股东) 和从交叉董事资格中产生的利益冲 突. 4. 成员资格任期从其获得委任之日起一年并接受重选,且受公司章程条款规制 (经不时修 订) . 5. 可分别通过董事会决议和委员会决议方式,对委员会成员撤销委任及委任新成员予以代 替. 6. 不得就委员会任何成员委任代理成员. 7. 由公司秘书担任委员会秘书.委员会可以不时委任其他拥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任何人士 作为委员会秘书. 会议次数及程序 8.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额外会议当应委员会运作需要时召开. ―

2 ― 9. 委员会主席有权召集额外的会议. 10. 会议的法定人数为2 名成员或者於会议上有投票权的成员的50%,以较高者为准. 11. 如有关决议涉及向其支付薪酬,则该委员会成员须放弃投票权且不应将其计入会议的法 定人数. 12. 会议程序受公司章程 (经不时修订) 的规制. 责任 13. 就本公司董事 ( 「董事」 ) 及高级管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 ) 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委员 会进行检讨和制定政策并提出建议,以供董事会审议.就这些职权围而言,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本公司年报内提及的同一类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联交所」 ) 证券上市 规则 ( 「上市规则」 ) 的要求披露的人士. 职责、权力和功能 14. 委员会将: (a) 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 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b)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c) 以下两者之一: (i) 获董事会转授责任,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或(ii) 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 (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 偿) ;

3 ― (d)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 考虑包括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 条件;

(f)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 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厘定;

若未能按有关与合约条款一致厘定,赔 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g)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 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

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及(h) 确保没有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 (如上市规则界定) 参与决定自己的薪酬,关於其自身 为委员会成员的非执行董事的薪酬,他她的薪酬须有委员会其他成员决定;

(i) 向公司股东建议,就公司 (或其附属公司) 的董事或拟担任董事者签订任何下述服务 合约如何投票: (i) 合约年期超过

3 年;

(ii) 合约明文订明,公司 (或其附属公司) 如要终止合约必须给予逾一年通知或支付 等同一年以上酬金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根鲜泄嬖,以上所述需经股东批准. (j) 根静赡傻墓煞萜谌,考虑向董事授出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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