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7-04-18 |
(k) 确保符合上市规则、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 32章) 任何相关披露要求和其他任何法 定的有关要求;
(l) 检讨和向董事会推荐有关为董事及高级管理者的养老金安排;
(m) 检讨和向董事会报告任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付现费用补偿方面的可疑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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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n) 在董事会批准之前,检讨和批准任何有关薪酬及董事服务合约的中报、年报、公告 及通函或者公司任何刊物;
(o) 为履行其职责,获得充足资源;
(p) 提供有关职权围,解释其角色和董事会授予其职权,包括在联交所及公司网站予 以刊发;
(q) 在其认为必要时,聘用外部法律、财务或者其他独立专业顾问或人士以使其能履行 有关职责,公司负担有关费用;
(r) 和董事会主席和及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 商议他们对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
(s) 考虑其他董事会不时确定或委派的事项. 15. 委员会可以不时邀请董事会主席、常务董事,外部顾问和或其他委员会认为适合的人 士出席任何会议的全部或部分.这些邀请由委员会秘书协调.然而,仅成员於会议上有 投票权. 16. 委员会主席或其缺席时,委员会另一成员 (必须是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参加股东周年 大会,并就委员会活动及责任回答股东提问. 报告程序 17. 委员会秘书负责保存所有会议记录.委员会会议记录初稿及终稿应於会议结束后合理时 间内传阅所有成员,初稿供董事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纪录之用. 18. 委员会就其决定与推荐将定期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19. 於委员会会议之后的下一次董事会,委员会主席将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推 荐意见,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提供书面报告,载明一年中有关工作及委员会的 工作及调查结果.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