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7-04-22 |
3 第9条)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 总数为 1318.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成立时向发起人 发行 1318.7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经 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成立之后首次增资发行的普 通股为不少于 5651.6 万股的 H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 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 30%. 上述股份折细及增资发行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联城消防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内资股
13187 万股,占70.36%,每股 面值 0.1 元;
H 股股东持有 H 股为
5556 万股,占29.64%,每 股面值 0.1 元. 上述每一次注册资本的变更, 公司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 资报告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数额, 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作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同时报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 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可以自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 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和内资股的, 应当分别一次募足, 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
6 ( 必备条款18 条) ( 必备条款17 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 必备条款20 条) ( 必备条款19 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74.3 万元,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变更登记的数额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增 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 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2) 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3) 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4)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增加资本后,公司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 公告. 第二十五条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公司的内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应分别按照中国法律及本章 程的规定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公司股份的转让和转移, 须到公司委托的股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应根据有关规定 办理过户手续. ( 必备条款21 条上 市规则附录3第1(2) 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份一经转让,股份承让人之姓名(名称)将列入股东 名册内,成为该等股份之持有人. 第二十七条 所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或转让将登 记在根据本章程第
45 条的规定存放于香港的公司境外上市 外资股股东名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人需利用香港联交所规定的标准过 户表格及文件转让文件转让所有或部份股份.转让文件须由 转让人及承让人以人手或印刷形式签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权出售未能联络的股东的股份,除非符合下列各项规
7 ( 上市规则附录
3 第13(2)条) ( 上市规则附录
3 第1(4)条) 定,否则不得行使该项权力: (1) 有关股份于
12 年内最少应已派发三次股利, 而于该段 期间股东没有认领股利及;
(2) 公司于
12 年届满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批准公告 表示有意出售股份,并知会该机构及有关的境外证券 监管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有权终止以邮递方式发送股息单, 如该等股息单未予提 现,则该项权利于该等股息单连续两次未予提现后方可行 使.然而,在该等股息单初次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后, 公司亦可行使该项权利. ( 上市规则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