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7-04-22

1 元,成立时向发起人 发行 1318.7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经 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成立之后首次增资发行的普 通股为不少于 5651.6 万股的 H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 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 30%. 上述股份折细及增资发行后,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联城消防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内资股

13187 万股,占70.36%,每股 面值 0.1 元;

H股股东持有 H 股为

5556 万股,占29.64%,每 股面值 0.1 元. 上述每一次 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 资报告确定 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数额,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作注册 资本的变更登记,同时报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 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 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可以自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

6 ( 必备条款17 条) ( 必备条款18 条) ( 必备条款16 条、 上市规则附录

3 第9条) ,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74.3 万元,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 管 理局变更登记的数额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增 加资 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 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2) 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3) 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4)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程序办理. 增加资本后,公司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并作出 公告. 第二十五条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公司的内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应分 别按照中国法律及本章 程的规定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 公司股份的转让和转移 须到公司委托的股票登记机构办理登 记,并应根据有关规定 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份一经转让,股份承让人之姓名(名称)将列入股东 名册 内,成为该等股份之持有人. 第二十七条 所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或转让将登 记在 根据本章程第

45 条的规定存放于香港的公司境外上市 外资 股股东名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人需利用香港联交所规定的标准过 户表 格及文件转让文件转让所有或部份股份.转让文件须由 转让 人及承让人以人手或印刷形式签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权出售未能联络的股东的股份,除非符合下列各项规

7 ( 必备条款19 条) ( 必备条款20 条) ( 上市规则附录

3 第1(4)条) ( 上市规则附录

3 第13(2)条) ( 必备条款21 条上 市规则附录3 第1(2) 条)

8 定,否则不得行使该项权力: (1) 有关股份于

12 年内最少应已派发三次股利,而于该段 期间股东没有认领股利及;

(2) 公司于

12 年届满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批准公告 表示有意出售股份,并知会该机构及有关的境外证券 监管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有权终止以邮递方式发送股息单,如该等股息单未予提 现,则该项权利于该等股息单连续两次未予提现后方可行 使.然而,在该等股息单初次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后, 公司亦可行使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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