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7-04-22 |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 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1)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2)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1)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2)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3)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 上市规则附录
3 第13(1)条) ( 必备条款22) ( 必备条款
23、上市规则附录3第7(1)条) ( 必备条款24) ( 必备条款25)
9 第三十五条 就公司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而言: (1) 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回,其价格不得超过某 一最高价格限度;
(2) 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必须向全体股东一视同仁投 出招标建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 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 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 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述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 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 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 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 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公司完成减少注册资本和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后,应当作 出公告. 第三十八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 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 除;
(2) 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 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 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i) 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帐面余额中减除. (ii) 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 ( 上市规则附录3第8条) ( 必备条款26) ( 必备条款27) ( 必备条款28)
10 (3) 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 润中支出. (i) 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ii) 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iii) 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4)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 本中核减后,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