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7-04-25 |
1 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关于"17 永钢 01"
2018 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秦华平、陈丹律师为"17永钢01" 2018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及《江苏永钢集 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 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对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承诺,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 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均为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 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关于"17 永钢 01"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2 大遗漏之处, 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和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 的;
其所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为真实、有效,且取得了相应 授权.
(三)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五)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 他材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8 年1月5日,发行人就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拟增减资事项向债券受 托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送达《关于召开"17 永钢 01"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17 永钢 02"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提议》 并进行了 《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拟增减资的公告》 . 根据 《募 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 管理人东吴证券召集. 东吴证券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