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意见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