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7-04-27 |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3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在 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江苏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