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7-05-04 |
1 款a)项和第
196 条a)项规定和处罚的三项加重盗窃罪,每 项判处两年六个月徒刑 . 8. 在民事赔偿中 , 案中并无具体资料确定另一被害人 D 之财 产损失 ,在既证事实第
8 项,被害人 D 无出席庭审,无供 未来备忘用之笔录. 9. 针对第一审判决中法律适用问题及获证明之事实上之事宜 不足以支持作出民事损害之裁判提起上诉,第一被害人及 第三被害人的事实之不法程度明显低於第二被害人的不法 程度,按照原审判决三个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是约值三 万贰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触犯《刑法典》第198 条第
1 款a)项和第
196 条a)规定和处罚的三项加重盗窃罪,每项 判处两年六个月徒刑,违反了根缎谭ǖ洹返65 条第
2 款a)项规定对不法性之规定,应依缎淌滤咚戏ǖ洹返806/2011 p.5/14
356 条第
1 款之规定. 10. 根鲜龅
5 及8点的事实,原审法院在判决中,获证事 实第
8 点所述 第二被害 D 的背包拉链 , 取走第二被害人放 在里面的港币拾万圆 ;
11. 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 D 并没有出席,在卷宗中内也没存 在由被害人 D 所提供可以在庭上宣读的笔录,仅存在卷宗 第6至7页的在司法警察局所的询问笔录;
12. 同样,上诉人也没有对有关的金额作出声明;
13. 故此综合以上三点,原审判决没有充份的证隙ㄔ笈 决中第
8 点获证事实;
14. 根陨系墓鄣慵白鹬卦笸ザ杂泄匚侍獾睦斫,上诉人 认原审判决中第
8 点获证事实的认定的问题上存有《刑事 诉讼法典》第400 条2款c)项所述的 审查证矫婷飨杂 错误 ;
结论: 1. 根率档 2,3,4,6,7,9 点所指的事实,嫌犯触犯了 三项《刑法典》第198 条和第
196 条a)项规定及处罚的加重 盗窃罪,法院在量刑时明显没有对不法性作出考虑,因此 在法律适用的错误;
2. 根笈芯龅 8,10,11,12,13,14 点的事实,被害人 没有出席庭审,在卷宗内没有存在供未来备忘用之声明, 上诉人也没有对有关的金额作出声明,因此根缎淌滤 讼法典》第400 条审查证矫娲嬗写砦;
根缎淌滤 讼法典》第400 条第
1 款及第
1 款c)项, 故请求依缎淌滤咚戏ǖ洹返358 之规定,裁定被害人 D 民806/2011 p.6/14 事损害赔偿不成立. 综上所述,谨向中级法院法官 阁下提出如下请求: 1. 请求裁定上诉理由成立,重新确定对嫌犯所科处之刑罚;
2. 请求判处民事损害部分不成立. 检察院对上诉作出了答覆,并提出下列理(结论部分) : 1. 量刑时必须按照行为人之罪过及预防犯罪之要求,亦必须 考虑所有对行为人有利或不利之情节. 2. 除对受害人之损害外,上诉人之行为亦对澳门本地区的治 安形象造 成损害. 3. 嫌犯的认罪态度、犯罪的模式、情节、目的等均构成量刑 之考虑因 素,还需考虑预防犯罪之需要. 4. 在量刑时不应单纯以被盗窃之金额来界定不法性的严重程 度. 5. 上诉理由陈述中没有提出任何的 已证事实互不相容 、 已 证与未证事实不符 ,或 逻辑上不可接受的结论 ,不存在 审查证械拿飨源砦 . 6. 当获证事实无违反常理,法院所评价之证戏,不存在 审查证矫娴拿飨源砦. * 综上所述,检察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被诉 裁判并未沾有《刑事诉讼法典》第400 条第
2 款c)项规定之瑕疵. 1. 上诉人提出的请求因理蛔,应予驳回. 2. 请中级法院法官阁下作出公正裁决! 806/2011 p.7/14 案件卷宗移送本院后,驻本审级的检察院代表作出检阅及提交 法律意见 , 同意检察院司法官在其对上诉理由阐述的答覆中提出的观 点和论,认为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本院接受上诉人提起的上诉后,组成合议庭,对上诉进行审理, 各助审法官检阅了卷宗,并作出了评议及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