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7-05-04 |
二、 事实方面 原审法院经庭审后确认了以下的事实: 1.
2011 年5月30 日傍晚约六时零三分 , 在沿 E 酒店与 F 酒店 之间的地下行人隧道横过友谊马路时,第一被害人内地居 民B被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四名男女一起尾随. 2. 当第一被害人准备乘搭扶手电梯前往 F 酒店一侧地面时, 该四名男女之中身份不明的一男一女冲到第一被害人之前 方乘搭电梯,同时,另一身份不明之男子紧贴第一被害人, 站在其身后之一格电梯之上,上诉人则站在该男子身后并 将一把雨伞打开. 3. 上诉人当时打开雨伞的目的在於遮挡后方其他行人的视线 以掩护其三名同伙. 4. 当电梯将近到达地面时,站在第一被害人前面的女子假装 在电梯上掉落物品并作出弯腰捡取动作,其导致第一被害 人无法正常前行;
此时,站在被害人身后的男子乘机贴近 被害人身体,其在上诉人等人的掩护配合下,拉开第一被 806/2011 p.8/14 害人的手提包拉链并取走放在里面的一个 XX 牌钱包. 5. 该XX 牌钱包约值港币壹万圆,当时钱包内尚存有一个约 值港币伍仟圆的 XX 牌卡片包、属第一被害人本人的内地 驾驶执照和香港驾驶执照、一张由澳门中国银行发给第一 被害人的提款卡、一张由内地中国银行发给第一被害人的 提款卡、一张由内地工商银行发给第一被害人的提款卡、 属第一被害人的跨境工业区
24 小时通关证、港币壹万圆、 人民币贰仟圆和澳门币G. 6.
2011 年8月2日上午约十时二十三分,在沿上述地下行人 隧道横过友谊马路时,第二被害人内地居民 D 被包括上诉 人在内的六名男女一起尾随. 7. 当第二被害人 D 准备乘搭扶手电梯前往 E 酒店一侧地面 时,该六名男女中身份不明之一男一女冲到该被害人前方 乘搭电梯,上诉人和其他身份不明之人士合共四人则紧随 第二被害人并站在其身后的电梯之上. 8. 当电梯将近到达地面时,站在第二被害人前面的男子假装 在电梯上掉落物品并作出弯腰拾取之动作,导致第二被害 人无法正常前行;
站在该被害人身后的一名男子乘机贴近 其身体,在上诉人和其他三名人士的遮掩和配合下拉开第 二被害人的背包拉链,取走第二被害人放在里面的港币拾 万圆. 9.
2011 年8月2日晚上约八时零九分,在沿上述地下行人隧 道横过友谊马路时,第三被害人内地居民 C 被包括上诉人 在内的五名男女一起尾随. 10. 在第三被害人乘搭扶手电梯前往 F 酒店一侧地面时,该五 806/2011 p.9/14 名男女之中的一名身份不明之男子站在第三被害人前方一 格之电梯上,上诉人和其他三名身份不明人士则紧贴在第 三被害人身傍或身后. 11. 当电梯将近到达地面时,站在第三被害人前面的男子假装 在电梯上掉落物品并作出弯腰捡取之动作,其导致第三被 害人无法正常前行;
此时,站在该被害人身后的男子乘机 贴近其身体,在上诉人和其他两名人士的遮掩和配合下, 拉开第三被害人的背包拉链并取走放在里面、属第三被害 人本人的中国护照和一个 XX 牌钱包. 12. 该XX 牌钱包约值港币陆仟伍佰圆,钱包内放有一张由中 国银行发给第三被害人的银行卡、一张澳门电讯电话充值 卡、港币M虬魄埠腿嗣癖宜燎涟墼. 13. 上诉人在明知和有意识的情况下,多次自愿和其他行为人 一起纠结,采用分工合作的方式取他人携带的物品,以达 到将该等属於他人所有之物品延兄康. 14. 上诉人和其他行为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均致相应被害人造成 财产损失. 15. 上诉人清楚知道其行属法律禁止,且受法律之制裁. * 此外,审判证亦证实以下事实: 16. 刑事纪录显示上诉人在本澳为初犯. 未证事实:本案并不存在与获证事实不相符合之未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