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7-05-04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2017〕35 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异地务工 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2― 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 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 称 父母 ) 来莞就业或经商, 需要随迁非本市户籍适龄子女 (下 文简称 随迁子女 )至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 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 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 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 随迁子女入学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随迁子 女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受理 部门进行积分入学业务指导;

负责积分制入学文化程度和在莞 接受教育年限项目的审核并评分,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3―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异地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办理,负责积分制入 学在莞居住年限项目的审核并评分,以及协助清理无证办学, 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市网建办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服务年限、技工教育学 历、国家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项目的 审核并评分.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方式及办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 阶段公办学校和通过学位补贴方式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教育 经费供给.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变化 趋势等因素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服务年限和在莞参保年 限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纳税情况项目的审核并评 分. 工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服务年限项目和企业投资比 ―4― 例情况的审核并评分.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教育部门提出的随迁子女入学规模 和分布,落实到市、镇(街道、园区)城市建设规划中,以满 足随迁子女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实际需要,指导 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指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项目用地所 需用地指标,由市优先配给,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全市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协 助教育部门做好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为随迁子女提供预防接 种等公共卫生服务;

负责积分制入学献血和计划生育项目的审 核并评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科技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科技获奖情况项目的审核并评 分. 房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居住年限和居所等项目的审 核并评分. 团市委、市志愿者联合会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参加志愿服 务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入学优惠政策在军队立功受奖等证明材料的 ―5― 审核并评分.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积分制入学相应项目的 审核和评分. 第五条 凡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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