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7-05-04 |
被录取但未能安排至公办学 校就读的随迁子女, 需自行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申请入读, 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 因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由属地 教育部门通过抽签、电脑派位或其他形式进行录取. 第八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符合入学优惠政策的随迁子女, 可按相应的优惠政策规定,向属地镇(街道、园区)教育部门 提交优惠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入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公 办学校,或当地政府购买学位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符合入学优惠政策的随迁子女主要包括: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符合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政策 规定的随迁子女;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 效《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
3 年及以上)并在东莞市工作及 居住的随迁子女;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 并在东莞市工作的随迁子女;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 号的随迁子女;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 ―9― 号或荣立
一、
二、三等功,退役后在东莞连续工作满
1 年,并 在东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
1 年的随迁子女;
(六)符合其他入学优惠政策的随迁子女.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通过积分制方式被公办 学校招收的随迁子女,其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通过积分制被录取,自行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政府 给予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其学位补贴标准以及经费分担办法 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等原因需随其他法定 监护人在本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 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入学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相关 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造成无法办理学籍 等不良后果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积分制入学过程中一经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将取 消其积分制入学申请资格,并且在之后的
3 年内不予受理其积 分制入学申请,被取消的积分制入学指标将顺延至后位申请人 进行录取.积分制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在公 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 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
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政府 ―10― 学位补贴的随迁子女,该学期结束后,取消其学位补贴的资格.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工作中 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 育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在教育教学、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对 待随迁子女应当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 当将接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采 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各有关部门 应当在办学用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结对帮扶、教育教学 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 校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5月14 日.本市
2012 年5月27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 (东府〔2012〕67 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直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中级 法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