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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9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披露与监督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 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 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 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 保密义务, 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 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