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7-05-06 |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 始登记时;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5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 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 前提下, 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 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 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 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协助公司按照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