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7-05-09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5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6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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