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7-05-09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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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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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八)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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