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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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law.com.cn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421 号致: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 于2018 年7月26 日上午 9:30 在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 》 (以下简称 《股 东大会规则》 )以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 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公告》 、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 )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18 年7月10 日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并做出 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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