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7-05-10 |
弃权3,096,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4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242,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728%;
反对0股;
弃权3,096,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27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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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