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7-05-11 |
600584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的回复 保荐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二一八年二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17 年11 月23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 (172097 号) (以下简称 一次反馈意见 )已收悉.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同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 律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中介机构对《一次反馈 意见》 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逐项落实, 并就反馈意见进行逐项回复. 具体答复如下: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回复中的简称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 涵义. 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主要系四舍 五入造成. )
1 目录
一、重点问题
2 重点问题一.2 重点问题二.2 重点问题三.13 重点问题四.17 重点问题五.31 重点问题六.37 重点问题七.60 重点问题八.65 重点问题九.119 重点问题十.128 重点问题十一
138 重点问题十二
155 重点问题十三
158
二、一般问题
162 一般问题一.162 一般问题二.165 一般问题三.168 一般问题四.171 一般问题五.175 一般问题六.178
2
一、重点问题 重点问题一
1、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确定的认购对象中,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及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为持有申请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请 上述认购对象出具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 持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回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产业基金已就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股份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 月内,本公司将不减持所持长电科技的股份;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 上述承诺, 本公司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长电科技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芯电半导体已就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 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股份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自长电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长电科技本次非公开 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本公司将不减持所持长电科技股份;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 承诺,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本公司承诺因减持所得全部收益 归长电科技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重点问题二
2、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对象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
全面核查各出 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对其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 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供相 关工作底稿.
3 回复: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一七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产业基金、芯电半导体、金投领 航及中江长电定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