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7-05-16 |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 主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 服务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第三者财物损毁或人身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 赔偿. 第三条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二条所列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 人支付的仲裁费或诉讼费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简称 "法律费用" ) ,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行 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家政服务人员造成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所拥有、租用、占 用或保管的财物的毁损;
(五) 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的;
(六) 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为被保险人提供家政服务的;
(七) 家政服务人员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吸食毒品、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 况下引起的第三者财物损失或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与家政人员或者雇佣机构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 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 家政服务人员因使用各种机动车、船舶及飞行器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
(三) 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四)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 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六) 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七) 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人身损害每人赔偿 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九条 发生本保险范围内的责任事故,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 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