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7-05-17 |
2013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已于近 日启动.区内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和企业等用人单位, 均可自愿申请 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 根据区人力社保局 《关于做好
2013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 征集工作的通知》 , 今年我区计划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
230 个就业见 习岗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 事处, 区级各部门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为提供就业 见习的用人单位. 征集岗位工作结束后, 区人力 社保局将面向社会招募高校毕业 生, 其中2012年和2013年度重庆籍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在我区参 加见习活动.见习人员就业见习期 限为6个月, 见习期间, 见习单位按 月为每名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1000 元的基本生活补助, 并为见习生落 实好工作场地, 安排指导老师做好 见习生带教、 日常管理和安全防护 工作.就业见习期满后, 见习单位 按不低于20%比例留用见习生, 并 与区人才市场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的, 区人才市场将根据相关政策对 符合规定的见习人员按每人每月 400元的标准补贴给见习单位. 230名高校毕业生 来我区就业见习
一、 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 动争议,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 的的规定. 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的 加快, 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 况、 新问题.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 大幅上升, 争议案件日趋复杂, 调处 难度加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2007 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 本法共分为四章五十四 条, 通过对调解、 仲裁组织的构成、 职 责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作出全 面规定, 强化了调解, 完善了仲裁程 序, 并加强了司法救济, 体现了尽最 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与基层 的立法精神, 使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及 时公正的得到处理.
二、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 动争议, 适用本法: (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 因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 因除名、 辞退和辞职、 离职 发生的争议;
(四) 因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社 会保险、 福利、 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 生的争议;
(五) 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 围的规定.
三、 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 劳动者 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也可以请工会 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达 成和解协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生劳动争 议可以采取协商和解方式的规定. 一是和解是在没有进入调解或 者仲裁程序前由劳动争议当事人自 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是除了可以自行协商和解外, 还增加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 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 商.工会就是单位的工会组织, 第三 方指的是除争议双方当事人和工会 以外的人, 这里并不限定是哪些人.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不愿协商、 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 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
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 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