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7-05-17 |
六、 终局裁决以及非终 局裁决双方当事人的诉权 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的 仲裁制度, 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 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 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对仲裁 裁决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出诉讼;
但对于其中一部分争议金额 较小的或者违法事实简单的劳动争 议, 依照本法的规定, 为终局裁决.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 除 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 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 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 面发生的争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部分劳动争 议仲裁案件可以终局裁决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 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是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 诉权 二是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提起诉 讼的时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对终 局裁决的诉权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 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 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自收到仲裁 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裁决:
(一) 适用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