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7-05-22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 对城市环境的需求,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创建生态宜居城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 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 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 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 理.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 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 域.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城 市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 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 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
(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 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 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 容园林管理部门.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 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织实施;
(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 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 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 实施;
(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
(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 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障. 第七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城市长效管理的要 求.进行规划、建设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城市管理相关部 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新闻媒体及各单 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对公众的教育,不断 增强市民文明意识,鼓励市民志愿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 行城市管理职责:
(一)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 园林绿化和灯光照明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级公园、垃 圾转运和处理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委托市电力公司承 担路灯照明的维修和养护责任;
(二)市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 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交通信 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三)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 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 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客运交通以及机场、 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