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7-05-27 |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和地方列为对外经 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对开展 一带
2 一路 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参与实施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 融通等合作的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如出现违反国内及 合作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扰乱对外经 济合作秩序且对实施 一带一路 建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 家声誉利益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 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一)对外投资失信主体 对外投资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出现违反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未按相关规定履行 报批手续,虚假投资、捏造伪造项目信息骗取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或 备案文件以及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骗取资金以及办理资金购 汇及汇出,拒绝履行对外投资统计申报义务或不实申报或拒绝办理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违规将应调回的利润、撤资等资金滞 留境外的,恶性竞争、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成严重不 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相关失 信主体、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对外承包工程建设和对外劳务合作失信主体 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出现违反国内 及合作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 未按相关规定取得许可、资质,虚假投标、围标串标,骗贷骗汇,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不符合相关标准,未及时足额缴存外派劳务备 用金、违法违规外派和非法外派、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拒绝履
3 行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统计申报义务或不实申报,恶性竞 争,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 家声誉利益等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相关失信主体、责任人实 施联合惩戒.
(三)对外金融合作失信主体 对外金融合作主体出现违反相关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法律 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利用夸大、捏造不实信息冲 击人民币汇率以及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报、情节严重的,非法跨境资本流动、洗钱、逃税、非法 融资、非法证券期货行为,为暴力恐怖、分裂破坏、渗透颠覆活动 融资,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 国家声誉利益等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相关失信主体、责任人 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