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7-05-30 |
2、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 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3、回售登记期:2018 年10 月18 日至
2018 年10 月24 日(仅限交易日) .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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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售登记方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 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 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回售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 报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 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6、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及回售选择权行权日:2018 年11 月12 日.发行 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 付.
四、回售登记期内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 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 后将被冻结.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 年11 月12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 年11 月10 日至
2018 年11 月9日期间利息及
2018 年7月6日至
2018 年11 月9日期间的补偿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4.5%,补 偿利率为 0.60%/年.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 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 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 【2003】61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付息网点在向个人支付时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 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 、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 债券非居民企业) (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发行人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 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回售行权机构
1、发行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惟纯
电话:021-22300771 传真:021-52820272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