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7-05-30 |
8 (VIII) 任何抵押方暂停或无法偿付其债务或承认无力偿 还其到期应付之债务、或开始与其一位或以上的 债权人磋商以求全面或部份重组、重新整顿或重 新安排其全部或部份债务、或以其全体债权人或 其任何类别的债权人的利益为前题而作出任何妥 协、组合、授让或其他安排、或已经根魏畏 例、颁令、法规或程序开始任何与抵押方有关并 涉及重组、重新整顿或重新安排债务或以济助债 务人为目的之任何法律程序;
(IX) 任何人士采取任何行动或步骤或展开任何法律程 序,旨在使: (a) 任何抵押方被判定为或裁断为无力偿债或 破产;
或(b) 任何抵押方进行清盘、清算、解散、个人自 愿债务安排或破产;
或(c) 任何抵押方或彼等之任何业务、生意、产业、资产、权利或收益 (不论全部或部份) 委任清盘人、破产信托人、接管人、管理 人、行政接管人或类似的执行人员;
(X) 任何抵押方改变或面临将会改变其业务的性质或 规模,又或暂停或终止 (或面临将会暂停或终止) 经营彼等之业务 (或贷款人合理认为属於抵押方 之大部份业务) ;
(XI) 抵押方之全部 (或贷款人认为属於抵押方之大部 份) 业份、管理权、生意、产业、资产、权利或收 益,又或抵押方之任何股份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