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7-06-08

72 小时或拨接式接续之用户连线未传送任何资料超过

30 分钟时,本公司得予以自动断线. 4. 本公司因技术上需要,得将用户之 IP 位址、系统设备号码、连接方式、客户介面、传输型态等予以变更,用户不得异议或 提出其他要求. 第四条 申请与启用 1. 用户申请租用本业务,应检具申请书表及身分证明文件提出申请,但政府机关、学校及公营事业单位得凭关防办理,免附身 分证明文件. 2. 用户应堤钚瓷昵胧楸砩现柿,如有虚伪不实导致任何纷争发生者,由用户自行负责. 3. 用户开始使用本业务前,须先自行确认中华电信 ADSL 或光纤电路已完工及测通. 4. 用户租用本业务,以电路连线测通之次日为本业务启帐日开始计费,并自启用日起开始计费,用户如有疑义,应於启用日起 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视为用户已确认接受本业务服务内容及启用日. 第五条 连线费用 1. 用户租用本业务缴费方式为月缴制,一个月为一期,收费标准依本公司规定之费率为准. 2. 用户租用本业务,以电路连线测通之次日为本业务启帐日开始计费,申请终止租用时,以申请终止租用之日为终止租用日, 如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网际网路连线费按实际租用日数计算,每日租 费为全月租费之 1/30,变更费率时,亦同. 3. 用户租用本业务,以预付方式缴纳一定期间 ( 如:12 个月 ) 之通信费享有折扣优惠者,须承诺租用满该一定期间不得中 途退租,如用户於启用日前及该一定期间内单方终止租用或用户违反规定经本公司终止租用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但因用 户装机地点於申请后经中华电信表示无法提供『 ADSL 』或光纤之业务而用户终止租用者,不在此限. 4. 本公司对收费标准有调整权利,各项费用如有调整,自调整生效日起按调整后之费用收费.但使用预付拨接/储值点数或以 预付缴纳费用之用户,於预付点数或有效期限内不因新费率调涨而减少或缩短. 5. 用户使用加值服务者,使用时以网页上公告费用计收各项费用. 6. 用户应缴之系统设定费、月通信费等费用,用户应依本公司之通知缴费.通知邮寄地址以用户登录者为准,用户更换邮寄地 址应事先通知本公司. 7. 用户租用本业务如有异动需求,须填具相关申请书表申请办理,如系申请调降连线速率之异动者,用户应依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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