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7-06-14 |
60 贰??、证券投资信托?约之修订
60 【经?公司概况】61 壹、事业简介
61 贰、事业组织
62 ?、关系人揭?
68 第5页肆、营运情形
69 伍、最近二??受?管会处以纠正之处罚情形
72 ?、诉讼或非讼事件
72 【受?凭证销售及买回机构之名称、地址及电话】73 【特别记载事项】76 壹、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会员自?公约之声明书
76 贰、经?公司内部控制制?声明书
77 ?、经?公司应就公司治?运作情形载明之事项
78 肆、本基?信托?约与?约本条文对照表
83 伍、其他本会规定应特别记载之事项
111 【附? 1】「证券投资信托基?资产价值之计算标准」112 【附? 2】 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基?净资产价值计算之可容 忍偏差?标准及处?作业办法
117 【附? 3】本公司基?评价委员会运作机制.119 【附? 4】基?投资国外地区概况.120 第6页【基?概况】 壹、基?简介
一、发?总面额 本基?首次净发?总面额最高为新台币200亿元,最低净发?总面额为新台币30亿元.
二、受?权单位总? 本基?净发?受?权单位总?,最高为20亿单位,最低为3亿单位.
三、每受?权单位面额 本基?每受?权单位面额为新台币10元整.
四、得否追加发? 经?公司募集本基?,经?融监督管?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会」)核准后,符合下?条 件者,得办?追加募集:
(一)自开放买回之日起至申报送件日届满一个月.
(二)申报日前五个营业日平均已发?单位?占原申请核准发?单位?之比?达百分之九十 五以上.
五、成?条件 本基?之成?条件为依本基?之证券投资信托?约(以下简称「信托?约」)第3条第2项之规 定,於开始募集日起30天内至少募足最低净发?总面额新台币30亿元整.本基?符合成? 条件时,经?公司应即向?管会报备,经?管会核备后始得成?.本基?成?於民国96?5 月17日. ?、预定发?日期
(一)经?公司发?受?凭证,应经?管会之事先核准.本基?成?前,?得发?受?凭证, 本基?受?凭证发?日至迟?得超过自本基?成?日起算30日.
(二)本基?受?凭证分二?型发?,即配息型受?凭证及?配息型受?凭证.
七、存续期间 本基?之存续期间为?定期限;
信托?约终止时,本基?存续期间即为届满.
八、投资地区及标的
(一)本基?投资於中华民国之有价证券为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地产有价证券(含?动产证券化 商品)及基础建设股票(含承销股票)、基?受?凭证、存托凭证、政府公债、公司债(含 次顺位公司债、无担保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融债券(含次顺位 ?融债券)、国际?融组织债券.
(二)本基?投资於美洲(巴西、加拿大、智?、墨西哥、美国),亚洲(大?地区、香港、印?、 印尼、日本、韩国、马?西亚、新加坡、泰国、土耳其),欧洲(奥地?、比?时、捷克、 ?麦、芬?、法国、德国、希?、匈牙?、爱尔?、义大?、?森堡、荷?、挪威、 波?、葡萄牙、俄?斯、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大洋洲(澳大?亚、?西?)等 国之有价证券z含房地产有价证券(含?动产证券化商品)及基础建设股票{,前述各国 之证券集中交?市场及美国店头市场(NASDAQ)或经?管会核准之前述各国之店头市 场交?之股票(含承销股票)、基?受?凭证、基?股份、投资单位或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s),或符合下?任一信用评等规定,由国家或机构所保证或发?,於上述国家交 第7页?之债券,并应符合?管会之禁止或限制规定: 1.经Standar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