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7-06-17 |
2017 年7月11 日,吴某驾驶 A 公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的小 型轿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黄某相撞, 造成黄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 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 要责任.该小型轿车的维修费为10350 元,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不 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吴某事 故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证.12 月5日,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
10350 元. 保险公司认为吴某事故时未取得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符合保险合同关 于保险公司免责的约定,不予赔偿. 裁判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A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 成立并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A公司将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 损失保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率,保险期 间内A公司允许的驾驶员使用被保险车 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 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保险 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保险合同约定的 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 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 险人对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不 负责赔偿 的免责条款向A公司进行了 明确说明,A公司亦未在投保单或保险 合同上签字、盖章或以其他形式对免责 条款予以确认,免责条款对A公司不产 生效力.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 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被保险人对 有责任的第三人进行追偿.后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支付 A 公司车辆损失
10350 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从事网约营运车辆 的驾驶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 驶员证,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能 否免除赔偿责任.实践中有两种不同 意见,一是认为商业险保险合同是格 式条款, 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含义不明确.从事运输行业的驾驶员 无相关从业资格证,并不能显著增加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 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不能成为保险 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免 责事由.二是认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制定的部门规章要求驾驶营业性机动 车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 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公司将该 条款列为免责情形并未加重被保险人 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对投保人进 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该条款生效.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1.免责条款的认定.保险公司提供 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 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 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为保险 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本案中保险条款约定 驾驶 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 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对 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不负责赔 偿 系保险公司免除自身责任的免责条 款. 2.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一般具有提 示和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 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 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 险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保 险公司应在订立合同时对 A 公司履行 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3.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要 求.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列、独立, 提示义务是明确说明义务的前置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在投保单或 者保险单中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 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履 行了提示义务.本案中上述免责条款以 加粗加黑字体作出提示,保险公司尽到 了提示义务. 关于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