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7-06-17 |
(一) 致: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 接受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 管理办法》 )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 则》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 )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 )以及发行人与本所签订 的《委托合同》 ,本所已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 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 报告》 ) . 8-3-2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4月11日向发行人下发了上证科审(审核) [2019]24号的 《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问询函》 ) ,现根据问询意见之要求所涉 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 构成 《法律意见书》 和 《律师工作报告》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 和 《律师工作报告》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报本次发行上市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一、 问题
1、 公司控股股东为海尔生物医疗控股, 成立于
2014 年9月. 在发行人的直接股东层面,海创睿将其持有 13.5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委托海尔集团行使;
在控股股东的间接股东海尔电器国际层面, 海尔集 团持股 51.20%,海创客持股 48.8%.请发行人说明:(1)海尔生物医 疗控股历史沿革、股权演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