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7-06-18

3 个月超过 3.5% ( 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 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连续

3 个月回 落至 3.5% ( 不含 ) 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 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区县 ( 自治县 ) 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 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实施分类重点救助.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 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确因拆迁安置等特 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 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 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

4 ・ ・ hengFuGongBao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府(街道办事处 ) 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 ( 街 道办事处 ) 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

区县 ( 自治 县) 民政部门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 实行分类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 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 ( 自治县 ) 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 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 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 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 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 年人,包括城市 三无 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孤儿和符合条件的困境家庭儿童.要及时了解掌 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 应依法予以供养.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应与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 等制度相衔接. 2.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 基本生活、失能照料、疾病治疗和丧葬事宜等服 务.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特困人员 供养标准,并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区县(自治县 ) 人民政府按照标准落实特困人员供 养资金,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加强社会 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机构建设, 优化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根据供养人员数量 按标准配备管理、护理人员.加强特困供养人员 生活照料工作,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优先接收生 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做好散居特困供养 人员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照 料. 3.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 居)民委员会 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对 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 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区县 ( 自治县 ) 民政部 门进行审批.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 按程序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三)抓好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1.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救助款物实行分级负担.各区县 ( 自治县 ) 人民 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 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确 保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房住、有病 能得到及时医治. 2.自然灾害发生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 响应.要组织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提供 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 疫等应急救助,并及时核实灾情,核定受灾人员 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 助.对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造成生活困难的 受灾人员,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3.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 资金预算和投入机制,确保灾害救助所需资金和 工作经费.各区县 ( 自治县 ) 人民政府要根据自 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 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救助物资的紧急 供应.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建设、业务培 训和灾情管理,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 信保障. ( 四)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 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 救助.市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 资金筹集情况,研究制定并公布医疗救助标准, 并逐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投入.各区县 ( 自 治县 ) 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确保医 疗救助需要. 2.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和费用补助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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