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7-06-21 |
及(3)前述变化后至本公告发出日,本公司股本数量无变化.
三、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洛玻集团有关承诺
1、于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洛玻集团承诺在本次重组中取得的洛阳玻璃股 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2、于2017 年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洛玻集团出具了《关于本次交易前所持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其中承诺:
一、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 本公司将不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 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前述
12 个月的 锁定期进行锁定.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 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本公司参与洛阳玻璃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所作的承诺
3 办理.
二、本公司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 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 基于上述承诺,洛玻集团于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本公司 15,000,000 股股份上市流通日延至
2019 年4月19 日.
(二)合肥高新投有关承诺 于2017 年重大资产重组,合肥高新投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并 承诺:
一、本公司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洛阳玻璃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
二、考虑本公司与洛阳玻璃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利润承诺补 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义务及其对应的股份偿付责任,本公司承诺在前述锁 定期届满后,在业绩承诺期内若当年实现业绩承诺,或者虽未实现业绩承诺但履 行完毕利润补偿义务,可以转让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洛阳玻璃股份,但每
12 个 月内转让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洛阳玻璃股份总量的 25%.
三、 如前述关于本次交易取得的洛阳玻璃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中国证监会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由于洛阳玻璃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 洛阳玻璃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承诺,在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合肥高新投仍将继续履行《关于 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中有关股份转让数量、时限的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就公司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 承诺;
3.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 4. 独立财务顾问对洛阳玻璃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8,029,276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