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7-06-26 |
七、其他议案及?时动议:无.
八、散会(同日九时二十七分) 主席:宋贵修 纪?:陈慧珊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正对照表 修正前修正后说明第三条:本公司设总公司於桃 园县,必要时经董事会之决议 得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设总公司於桃 园市,必要时经董事会之决议 得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 配合主管机关予以修订. 第十七条:全体董事及监察人 执行本公司职务时,不论营业 盈亏得支给报酬,其报酬授权 董事会依其对公司营运参与程 度及贡献之价值,於不超过本 公司核薪办法所定之最高薪阶 之标准议定之.如公司有盈余 时,另依第廿一条之规定分配 酬劳. 第十七条:全体董事及监察人 执行本公司职务时,不论营业 盈亏得支给报酬,其报酬授权 董事会依其对公司营运参与 程度及贡献之价值,於不超过 本公司核薪办法所定之最高 薪阶之标准议定之. 配合公司章程修正予以 删除. 第廿一条:本公司年度决算如 有盈余,依下列顺序分派之:
一、提缴税捐.
二、弥补亏损.
三、提存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 公积.
四、依法令或主管机关规定提 拨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
五、就一至四款规定?额分派 后剩余?以不高於百分之三 提拨为董事、监察人酬劳.
六、当年度决算盈余扣除一到 五项后余额为当年度可分配盈 余合计?,除保留部份於以后 年度再行决议分派外,其分派 比率为员工红利不低於当年度 可分配盈余合计?之百分之 一,不高於当年度可分配盈余 合计?之百分之十.员工红利 之分派得以现金或股票方式发 放,其分派对象得包括符合一 定条件之从属公司员工,该一 定条件授权董事会订定之.本 公司盈余分派,优先分配当年 度可分配盈余,不足部份则自 以前年度之未分配盈余拨应. 本公司正处於稳定成长期,为 因应未来资金需求及长期财务 规划,公司於年度决算后如有 第廿一条:本公司年度如有 获利,应先提拨不低於当年 度获利之百分之一,不高於 当年度获利之百分之十五为 员工酬劳,及百分之五以下 之?额为董监酬劳.但公司 尚有累积亏损时,应预先保 留弥补?额.又员工酬劳以 股票或现金发时,发放对象 包含符合一定条件之从属公 司员工.该一定条件授权董 事会订定之.
一、本条为新增及条次调 整,原第廿一条调整至第 廿二条.
二、因应员工分红费用化 之国际趋势,及商业会计 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盈余 分派系股东之权益,为使 本法与商业会计法规 一致,股息及红利之分派 (即盈余分配)对象限於股 东,员工尚非盈余分派之 对象,因此删除本条有关 员工分红之相关规定.
三、本条文异动系员工酬 劳之计算基础从「盈余」 变更为「获利」 .
四、依公司法
235 条之
1 第1项立法略以: 「所谓 获利状况系指税前利益 扣除分派员工酬劳前之 利益,是以一次分派方式 为之.」 盈余,於提拨分派股东股利 时,现金股利为配发股利总额 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惟此 项盈余分派之种类及比率视当 年度实际获利及资金状况,经 股东会决议调整之. 第廿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悉 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 规定办理. 第廿二条:本公司年度总决算 如有盈余,依下列顺序分派 之:
一、提缴税捐.
二、弥补亏损.
三、提存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 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