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7-06-27 |
2012 年2月29 日及
2019 年5月10 日修订) 释义 1.
就此等职权围(「职权围」)而言: 董事局指本公司董事局. 本公司指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指本公司之公司秘书. 董事指董事局成员. 执行委员会指根说戎叭ü围第2条以董事局决议案成立之执行委员会.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高级管理层指就执行董事、本公司在其最近期之年报内所述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经董事局不时确定为本公司之高级管理层之本集团任何有关其他职员.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关连交易及须予公布的交易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执行委员会职权围书 第2页成立 2. 执行委员会是根
2010 年1月13 日的董事局书面决议案通过而成立. 成员 3. 执行委员会成员经由董事局从执行董事中委任,并最少由两名成员组成.执 行委员会主席由董事局主席或本公司总裁担任. 4. 公司秘书或获彼或执行委员会授权之任何其他人士须为执行委员会之秘书. 执行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具备适当资历及经验之任何其他人士作为执行委员会 之秘书. 召开会议 5. 执行委员会於有需要时或应任何执行委员会成员之要求召开会议. 6. 执行委员会会议之法定人数须为两位成员.会议可亲身、通过电话或通过视 像会议举行. 7. 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案须於任何会议上获出席之执行委员会会议成员的大多 数票数通过,方可作实.由执行委员会的全体成员书面签署的决议案须为有 效且具有效力,犹如该决议案於一次妥为召开及举行之执行委员会会议上获 得通过一样. 8. 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及时向执行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料,以令执行委员会成员能 够作出知情决定.高级管理层所提供之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倘执行委员会成 员需要高级管理层提供其他额外(高级管理层主动提供以外)的资料,则执 行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应按需要再作进一步查询.执行委员会及每名成员将可 个别及自行接触高级管理层. 执行委员会职权围书 第3页权力及职责 9. 执行委员会获董事局授权向外谘询法律或其他独立的专业意见,并於执行委 员会认为必需时保荐具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 10. 执行委员会的授权围及职责如下:- (a) 监察本公司策略的执行与业务运作;
(b) 委任与罢免本公司业务单位之董事及总经理( 「营运管理人员」 ) 、本公司职 能部室主管( 「企业管理人员」 ) ,以及彼等之下属人员;
(c) 批准营运管理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授权围的变更;
(d) 批准营运管理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授权围的扩大;
(e) 在董事局休会期间,代表董事局行使其职能与职责,其权力限制包括以下被 董事局视为重大事项而该事项乃关乎本公司政策及业务发展方向的制定: i) 本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方向及计画的政策;
及ii) 本公司主要业务及财务目标的政策. (f) 设立并授权执行委员会的下委员会以处理一般日常业务或突发事项(如认 为合适) ;
(g) 审阅及批准购买或出售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股权类资产、无形资产等)、 对外投资(包括新设公司、投资新专案、股权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对本 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增资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债务重组、受赠资产、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授权合约、技术 改造、改扩建项目等交易,并将构成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且须按照上 市规则要求刊登公告的该等交易提交董事局审阅及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