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7-06-27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若各兑付机构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 构自行承担.

2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海螺01"、"11海螺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 所得税,发行人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 请截止债权登记日 (定义见上文) 收市后持有"11海01"、 "11海螺02" 的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 至发行人指定银行账户, 用途请填写"11海螺01纳税款"、 "11海螺02纳税款", 由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发行人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 账户号码:34001675908050140346 账户名称: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

电话:0553-8398927 传真:0553-8398931 邮寄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1011 号 邮编:241070

2、请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3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1海螺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 非居民企业情况表》《"11海螺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 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发行人.

3、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 报,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向发行人 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 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发行人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就本期债券利 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 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审 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RQFII等非居 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发 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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