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7-06-27 |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5]第72 号致: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 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东股份" )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夏旭东 律师 (以下简称 "本律师" ) 就巢东股份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 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巢东股份第六届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5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 《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本次股东 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巢东股份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307 名, 持有巢东 股份 136,321,562 股, 均为截至
2015 年5月2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巢东股份股东. 巢东股份董事、 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一)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二)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三) 《及其摘要》 ;
(四) 《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
(五)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
(六) 《关于
2015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七) 《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八)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九) 《关于向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并购资金借款的议案》 ;
(十)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十一) 《钟幸华及一致行动人提出的》 ;
上述提案
(一) 至
(十) 分别由巢东股份第六届董事会和第六届监事会提出, 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
提案(十一)系合计持有公司 3.10%股份的股东钟幸 华及一致行动人提出的临时提案, 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于
2015 年5月21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 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方式, 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 了投票表决.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
2015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 《关于向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并购资金借款 的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 了清点和统计, 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 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