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7-07-05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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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审 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