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7-07-08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 2018)晋民再12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振兴生化 公告编号:2018-121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 《 关于对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18]21号),具体内容如下: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史曜瑜、罗军、田晨峰: 2018年8月31日,你公司作出 《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披露天津红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 下简称天津红翰)诉你公司解除限售股并赔偿损失一案,2017年9月一审判决你公司为天津红翰所持609万 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全部手续并支付赔偿16,710,962元,2018年5月2日二审维持原判,你公司在原2017年年 报中预计负债计提时点不恰当,未对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通过会计差错更正,你公司调增2017年末预计 负债16,710,962元,调增2017年度营业外支出16,710,962元,调减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 710,962元.该笔会计差错更正占你公司2017年度更正前净利润的43.62%,占更正后净利润的77.38%,导致 你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对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史曜瑜、时任总经理罗军、时任财务负责人田晨峰为直 接责任人,违反了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及史曜瑜、罗军、田晨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公告编号:2018-103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管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 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及董事、高管持股的基本情况: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股东、副总经理冯 军持有公司股份64,863,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0%;

股东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 简称 立茂投资 ) 持有公司股份44,436,7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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