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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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陆达法意字[2015]第103 号 致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栾敬君、李 秋霞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 )出席见证贵公司

201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 .

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依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对贵公司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审查验证,并就上 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办律师查验,贵公司于

2015 年11 月23 日召开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 年11 月24 日, 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刊登董事会决议, 并于当日在上述报刊和网站 上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 召集会议人员、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HENAN LUDA LAW FIRM 本所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客文一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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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 法、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 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

2015 年12 月28 日(星期一)下午 15:

00 在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由公司代总经理袁启发先生主持.

2、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2015 年12 月28 日9: 15-9: 25,9: 30-11: 30, 13: 00-15: 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为相关股 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贵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现场查验、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 截止

2015 年12 月28 日15:00 会议召开之时,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95 人,代表股份 202,651,760 股,占贵 公司股份总数

1062024311 股的 19.08%.上述股东的身份 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HENAN LUDA LAW FIRM 本所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客文一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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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述股东均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 公司股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2,651,760 股.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贵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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