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7-07-14 |
(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1202-1204 室
电话:020-38011266 传真:020-38011230 邮编:510623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源鹏翔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1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源鹏翔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一) 德恒 04F20160008-1 号致:河源鹏翔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于
2017 年7月17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广州) 律师事务所关于河源鹏翔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 .根据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河源鹏翔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的要求, 本所律师对 《反 馈意见》 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修订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 与其在《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说明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未说明的,以《法律意见》为准. 《法律意见》中的律师 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源鹏翔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2 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 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 表明确意见. 答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说明、 《公开转让说明书》与《审计报告》 ,报告期初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资金占用情况 1.报告期内累计发生额及发生次数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但截止至材料申报前,所占用 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材料申报后未发生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曾存在多笔资金拆入、拆出行为,均未收取资金占 用费或利息.报告期初至今,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占用 主体 日期 期初资金占 用金额 占用金额 占用 次数 归还金额 归还 次数 期末资金 占用余额 是否支 付资金 占用费 李国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