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7-07-14 |
2015 年度 2,249,980.00 - - - - 2,249,980.00 否2016 年度 2,249,980.00 - - 2,249,980.00
3 - 否2017年 1月1日-2017年3 月31日 小计 2,249,980.00 - - 2,249,980.00
3 - -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源鹏翔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3 肖秀萍
2015 年度 1,389,249.27 8,819,960.41
33 8,440,602.40
108 1,768,607.28 否2016 年度 1,768,607.28 7,443,776.12
38 9,221,539.82
41 -9,156.42 否2017年 1月1日-2017年3 月31日-9,156.42 9,156.42 否 小计 1,389,249.27 16,263,736.53
71 17,662,142.22
149 -9,156.42 - 李靖青
2015 年度 1,550,000.00 - - - - 1,550,000.00 否2016 年度 1,550,000.00 - - 1,550,000.00
1 - 否2017年 1月1日-2017年3 月31日 小计 1,550,000.00 - - 1,550,000.00
1 - - 高佳丽
2015 年度 2,430,000.00 - - - - 2,430,000.00 否2016 年度 2,430,000.00 - - 2,430,000.00
2 - 否2017年 1月1日-2017年3 月31日 小计 2,430,000.00 - - 2,430,000.00
2 - - 注:上述表格中,李国标、肖秀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靖青为公司董事且 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标和肖秀萍的儿子,高佳丽为公司董事、总经理,且与董 事李靖青系夫妻关系.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源鹏翔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4 2.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根据《审计报告》 、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报告 期各期末, 公司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情 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7 年3月31 日2016 年12 月31 日2015 年12 月31 日 其他应收款 李国标 - - 2,249,980.00 其他应收款 高佳丽 - - 2,430,000.00 其他应收款 李靖青 - - 1,550,000.00 其他应收款 肖秀萍 - - 1,768,607.28 其他应付款 肖秀萍 9,156.42 9,156.42 - 其他应付款 河源市金鹏强实业有限公司 - 177,956.82 1,830,731.43 预付账款 河源市金鹏强实业有限公司 59,039.66 - - 根据 《审计报告》 、 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 上述资金占用情形是发生在
2017 年3月31 日之前,且在《法律意见》出具之前已经全部偿还,发生资金占用时 公司未制定具体的关联交易等制度, 《公司章程》亦未就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作出 明确规定, 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未支付资金占用费. 根据公司提供材料和说明, 公司当时也无相关承诺和规范,故不存在违反相应承诺和规范的情况.
(二)报告期后至今公司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报告期内及期后财务明细账、 资金往来凭证及银行对账 单以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之日, 公司未发 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律师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虽然发生过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源鹏翔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5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但是资金占用是发生在
2017 年3月31 日之前.截止至《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占用之公司资金已经全 部偿还,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继续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股份公司成立之后,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 事会议事规则》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对关 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决策程序及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严格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资 金和其他资产占用的声明和承诺》 ,保证其及其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 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如违反上述保证 而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 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了《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 ,承诺尽 量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对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 公开 的市场化原则进行,保证价格公允,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司法定的决策、交易 程序, 承诺不通过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个人利益, 绝不进行损害公司利益 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报告期内及期后财务明细账、 资金往来凭证及银行对账 单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 报告期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之日, 公司未发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反其承诺、公司规范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前述事项不存在不符合挂牌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