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7-07-14 |
二、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 答》核查并说明: (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 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
(2)前述主 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 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 黑名单 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 牌公司是否符合 合法规范经营 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源鹏翔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6 答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自报告 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之日无控股子公司.
(一)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检索核查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 、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全国法院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http://shixin.court.gov.cn/ ) 、 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 、 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等网站,查阅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出具的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 人信用报告》 ,核查了鹏翔智造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 具的确认、鹏翔智造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无犯罪记录 证明以及鹏翔智造的确认. 2.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鹏翔智造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出具的确认、鹏翔智造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无犯 罪记录证明、 鹏翔智造的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 鹏翔智造法定代表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报告期期初至材料申报后审查期间不 存在被列入被执行人信息及失信被行人名单的情况, 也未出现被执行联合惩戒的 情形.
(二)相关主体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源鹏翔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7 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 黑名单 的情形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检索核查了国家环保部官网(http://www.zhb.gov.cn/gkml/) 、河源 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heyuanepb.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 ) 、 河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http://www.hy.gdqts.gov.cn/ ) 、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http://www.gd-n-tax.gov.cn/pub/001010/ ) 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hy.gdltax.gov.cn/ )、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www.hylss.gov.cn/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gsxt.saic.gov.cn/)等公开网站.核查了公司所在地工商、税务、环保、安监、社保等政府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确认文件. 2.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鹏翔智造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确认文 件,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 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 黑名单 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