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7-07-21 |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 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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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 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 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 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 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