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7-07-21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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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的 法律意见书 17F20190012 致: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元力股份 或 公司 或 上 市公司 )与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签订的《证券 法律业务委托合同》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明锋、张必望、罗旌久律师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修订) 》 (中国证监会令第

127 号,以下简 称 《重组管理办法》 )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36 号,以 下简称 《第26 号准则》 )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17 号, 以下简称 《重组若干问题规定》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重大资产 出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 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3、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交 易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委 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 资料及所作陈述与 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 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 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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