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7-07-23 |
7 - 修订权利 10. 在公司法的规限下及在不影响细则第
8 条的情况下,除非该类别股份 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当时所附全部或任何特别权利,可在该 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少於四分之三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召开 的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批准下不时(无论本公司是否正在清盘)更改、修订或 取消.就每个该等独立股东大会而言,本细则内有关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所有条文在 作出必要修改后仍属适用;
然而: (a) 大会(续会除外)所需的法定人数为持有或所持代表委任表格代表该 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不少於三分之一的两位人士(或倘股东为法团, 则其正式授权代表) ,而於有关持有人的任何续会上,两位亲自或(倘 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受委代表(不论其所持股份数目) 出席的股东即可构成法定人数;
(b) 该类股份的每位持有人有权在投票表决时就所持的每股股份投一票;
及(c) 任何亲自或委派受委代表或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 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11. 赋予任何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特别权利不可(除非该等股份 所附有的权利或其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 藉增设或发行与该等股份享有同等权益的 股份而视作已被更改、修订或废除. 股份 12. (1) 在公司法、本细则、本公司可能於股东大会上发出的任何指示及(如 适用) 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规限下,以及在不影响任何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当 时所附任何特别权利或限制的情况下,本公司的未发行股份 (无论是否构成原有或任 何已增加股本的其中部分)须由董事会处置,可按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的时间、代价 及条款与条件,向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