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7-07-29 |
28 日/180 日的规定将会适用 (即首次公开招股前的 投资应在呈交 A-1 文件前至少足
28 天,或申请人股份交易首日前足
180 天完成) . 禁售及公众持股 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一般在六个月或以上期间内不得出售首次公开招 股前认购的股份.只要符合《上市规则》第8.24 条 (规定股份并非申请 人的关连人士直接或间接支付) ,这些股份会为符合公众持股规定的目 的而计算在内. 向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发行的可换股工具附带的非典型特别权利 (指引信 44-12) 指引信 44-12 载有联交所现行处理向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发行可换股 工具的常规: 与首次公开招股价或 市值挂钩的换股价 换股价应订于某个固定金额或以招股价作定价. 重设换股价 任何换股价重设机制均应删除,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