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7-07-30 |
2、自然人股东 姓名 国籍 是否有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 陈利华 中国国籍 无33052219690110**** 陈利群 中国国籍 无33052219660610**** 陈利钢 中国国籍 无33052219720606**** 陈连方 中国国籍 无33052219631209**** 段尹文 中国国籍 无33052219730103**** 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辅导对象 、 浙矿重工 或 公司 ) 拟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了保证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运行机制,具备进入 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浙矿重工决定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 通证券 、 辅导机构 ) 作为辅导机构, 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予以辅导. 海通证券根据与浙矿重工签订的《辅导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辅导目标及辅导时间 辅导目标:促使辅导对象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完善的运行机制, 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辅导对象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全面、正确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 法规、 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和法 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本次计划辅导期限:2015 年5月中下旬至
2015 年8月中下旬.
二、辅导工作人员组成 参与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由海通证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和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组成.海通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成员由陈星宙、张刚、 胡东平、周漾、薛阳、张捷组成,其中陈星宙为辅导工作小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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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接受辅导的人员为浙矿重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或持股情况)
1 陈利华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 湖州君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 高文尧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 陈利群 持有公司 8.90%股份、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4 陈利钢 持有公司 8.90%股份
5 陈连方 持有公司 8.90%股份、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6 段尹文 持有公司 8.90%股份
7 陈波 公司董事
8 翁泽宇 公司独立董事
9 由立明 公司独立董事
10 祝波善 公司独立董事
11 许卫华 公司监事会主席
12 施欢欢 公司监事
13 张德亮 公司监事
14 林为民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5 余国峰 公司财务总监
四、辅导要求
1、对辅导小组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全面完成辅导工 作,勤勉尽责,注重辅导时效,建立完整的辅导工作档案,保守股份公司商业秘 密.
2、对辅导对象的要求:股份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 其法定代表人)要参与整个辅导过程,并积极配合辅导工作.股份公司应指定董 事会秘书作为公司辅导负责人, 协助辅导小组完成辅导工作.辅导负责人应负责 辅导工作中股份公司重大事项、 整改方案等关键问题的落实和与辅导小组及时沟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