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7-08-04 |
2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金额:自然人股东、证券投 资基金每股派发0.19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QFII)股东每股派发0.18元;
通过 沪港 通 购买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0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1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2日 召开的公司第三十四次 ( 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 年6月3日的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http: //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及扣税情况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以下简称 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4,552,038,3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910,407,663.20元.
4、扣税情况: (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 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2]85号)规定,持股超过 1年的,税负为5%;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税负为10%;
持股1个月以内 ( 含)的, 税负为20%.按登记结算公司有关操作规则,本次红利派发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 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如按上述规定 需补缴税款的,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 司,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QFII)股东,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 元. 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 ( 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 税申请. ( 3)对于通过 沪港通 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 ( 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 香港中央结算公 司)以人民币派发,并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81号),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 4)除QFII、 沪港通 投资者以外其他企业法人 ( 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0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21日;
3、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 以下简称 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